1061228-教育部函: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教師甄選資格一案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四、綜上,師資生持有本法修正後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
明」,雖未包括完成教育實習,然其所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仍已具足教育專業知能及任教學科知識,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
第2款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1061228-教育部: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教師甄選資格一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