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
110.5.4更新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具下列身分者,提醒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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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修法重點為 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二、新舊制度說明如下:
舊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新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完成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三、適用情形對照表如下:
對象 |
身分 |
我想選擇 |
說明 |
106學年度(含)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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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 |
(1)113年1月31日前須完成教育實習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超過期限,則一律改採新制。 |
新制 |
(1)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若考試沒通過,可改回舊制先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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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 |
117年1月31日前須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則重新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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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含)以後 |
一律適用新制規定,採先教師資格考試,再參加教育實習。 |
四、教師資格考試日期:
年度 |
當年度辦理次數 |
辦理日期 |
107年 |
1次 |
3月 |
108年 |
2次 |
3月、6月 |
109年以後 |
1次 |
6月 |
註:選擇「舊制」師資生,在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