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基本指標
指標 |
內涵 |
對應項目標準 |
1.須正式明列於學校組織規程中,並訂有設置辦法。 |
2-1.師資培育在校務發展計畫與學校組織中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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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間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 2.圖書設備符合「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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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對課程規劃與設計設有委員會或運用相關會議,並定期開會建立完整記錄。 2.課程規劃依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在案。 3.訂有完整且符合邏輯之課程擋修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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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任教師指導實習生之人數、津貼補助、互動機制、到校輔導次數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12及13條或「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2.實習生返校研討訂有實施辦法,且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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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科教材教法與實習課程,每學期至少安排至教學現場進行一次見習。 |
6-1.與幼兒園在師資職前培育之實習與夥伴關係建立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