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國民小學教學實習」說明】
【111-1「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一)」自覓實習學校說明】
【實地學習補充說明】
一、小教師培課程應完成實地學習72小時,為「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三)」(預定111-2開課)課程目標之一,其中40小時由師培中心審查,32小時為任課教師課程設計,其規定分述如下:
(一)40小時:
1.實地學習地點:可以自行決定實地學習之國小,惟實習場域須為國小現場(不可為資源中心、幼兒園等)。
2.實地學習時間:須為成為師資生以後。
3.相關規定:以實地學習學校之認證核章為準,且不可為教學實習(一)、(二)、(三)之課程要求時數。
(二)32小時:
1.實地學習地點:須於任課教師指定之學校進行實地學習。
2.實地學習時間:111學年度日間(修習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一)、(二) 、(三) 期間)。
3.相關規定:
(1)所進行之實地學習屬於有報酬性或其他目的性(如:代理代課或任何有償服務、學校指派參與研習、有取得研習時數、學分、證書等)之活動,則該實地學習之時數,不列入教學實習(三)之32小時採認中;教學實習(一)、(二)、(三)之見習與試教活動,不可互相採認。
(2)須繳交實地學習報告,包括教學實習、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等四大項目,每一大項目均需撰寫實地學習小項目至少二篇。報告格式另參。(實地學習活動過程中,請預先留存含本人在內之清楚影像,以為日後撰寫報告所需)
二、完成以上72小時實地學習並繳交報告,經審查確認核可後,即可修得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三)1學分。
※本注意事項若有修改或變更,請依師培中心及任課教師課程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