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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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建立保障偏遠地區學校永續發展的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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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於11月21日三讀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本條例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方式,協助解決其辦學困境,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受教權益,使其得以永續發展。全條文共計24條,制定重點如下:
一、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定義部分,影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不足的因素多元,因此,在界定偏遠地區學校範疇時應考量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等面向,並予以分級,且每3年定期檢討認定標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據以認定偏遠地區學校,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
二、有關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策略部分,本條例透過採取積極措施,讓具熱情且願意深耕偏遠地區學校的教師得以久任,以降低教師流動率:
(一)訂定正式教師留任年限:對於透過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錄取者,規定應服務滿六年以上(育嬰或徵服兵役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二)保障並培育公費生名額:為落實地培、地用之精神,各師資培育大學應保留一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名額給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學校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開設師資培育專班,讓在地人回鄉服務,減緩流動率。
(三)訂定彈性之代理及專聘教師制度:偏遠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公開甄選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專聘教師取得第二專長。
(四)確保代理教師具備教育專長: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可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五)提供校長、教師特別獎勵及久任獎金:針對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給予特別獎勵;另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及相關人員,提供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三、有關支持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部分,採取以下積極措施,提供安定學習環境、合宜之教學及輔導人力、多元學習資源等,以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成效:
(一)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合理之教師員額: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核給,所增加之人事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二)提供偏遠地區學校輔導人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於一定條件下,偏遠地區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為協助國小學生就近入學,符合一定地理、交通條件且國小學齡學生人數達15人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分校(班)等教學場所;學生人數未達15人者,地方主管應設立分校(班)等教學場所、安排交通工具或安排學生住宿,以解決通學問題。
(四)提供相關學習活動及兒童照顧服務、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特色課程、戶外教育、提供自主學習資源及實施差異化教學,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五)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穩固偏遠地區學生基本學力。
本條例是保障偏遠地區學校的特別法,除了對於降低教師流動率及提升學生學習品質訂有積極措施外,並從行政減量、校長連任、教職員專業發展、住宿設施、激勵措施等面向多管齊下,協助偏鄉學校發展,落實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整體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