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首頁
107年2月1日修法後:新制教師資格考試變革專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70100896B號 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1016令.pdf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修正規定.odt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流程圖.pdf
瀏覽數:
友善列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