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培-小特幼實習】實習學生成績評定流程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評量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實習學生亦應主動告知。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國立東華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7條規定: 本校、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學生,均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 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或參與成績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其實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
二、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操作方法
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指導教師得自行規定實習學生,應於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上傳何項任務表件。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網址及教學手冊與影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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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帳密或操作等相關問題,請洽平臺承辦人: 聯絡電話:(04)723-2105 #1155 洪瑜鎂小姐 #1159莊宛蓁小姐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每週一至五,早上9:00~12:00下午13:30~17:00 |
三、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定流程
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五章教育實習成績評定(第18-20條) 及教育部研商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Q&A會議」紀錄決議之規定,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實習檔案評量」、「教學演示」及「整體表現」。
※實習檔案及教學演示評定完畢後,才能評定整體表現。
- 實習檔案: 屬教育實習課程「形成性評量」,為各校「實習輔導教師」及各組「實習指導教師」自行規定,填寫完畢由教師至實習檔案評定。
評定成績成員 |
定義 |
評量方式 |
1.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
包含校/園長、教務/園主任、實習輔導教師 |
由教育實習輔導小組代表1人(實習輔導教師),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評定成績。 |
2.實習指導教師 |
國立東華大學教授 |
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評定成績。 |
- 教學演示: 屬教育實習課程「形成性評量」,由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實習指導教師及第三方教師共同評定。
評定成績成員 |
定義 |
評量方式 |
1.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
包含校/園長、教務/園主任、實習輔導教師 |
由教育實習輔導小組代表1人,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評定成績。 |
2.實習指導教師 |
國立東華大學教授 |
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評定成績。 |
3.第三方教師 |
1.由教育實習輔導小組邀請。 2.校內(或校外)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專任教師或退休老師。 |
1.請實習學生或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協助列印「教學演示評量表」紙本評定成績。 2.由實習學生或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協助掃描,並將PDF檔上傳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
※備註: 1.本校補助之「教育實習機構指導費」得支付第三方教師出席費,核銷規定與流程依各教育實習機構規定辦理。 2.「教學演示」成績得作為「整體表現」評量之參考依據。 |
- 整體表現:屬教育實習課程「總結性評量」,評定實習學生實習成績及格/不及格)
流程 |
內容 |
評分期限 |
1 |
「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及「實習指導教授」取得評分共識。 |
上學期 12/31前 下學期6/30前 |
2 |
「實習指導教授」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登錄成績。 |
上學期 1/15前 下學期7/15前 |
3 |
「教育實習輔導小組」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審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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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將成績送至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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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結束前,實習指導教授及教育實習機構仍有調整實習成績之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