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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幼教專班報考資格QA

114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報考資格Q&A

Q

【問題類別】問題

A

1

【報考資格】幼教專班開班之班別及報名資格?

師培大學辦理幼教專班開設18學分及50學分課程,報考資格除符合Q2規定外,各學分課程資格分別如下:

  1. 18學分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102731日以前入學,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畢業者。其認定,依101530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第1款及第17條之12項規定辦理,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 10281日以後入學,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畢業,且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1. 50學分班:不符合修習18學分班條件者
  2. 114學年度實際開班情形及招生名額依各校簡章
    公告為準。

2

【報考資格】幼兒園在職人員資格(18學分班)如何認定?(123 皆須符合)

  1. 工作資歷部分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依師資培育法第24條所定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A.中華民國104131日以前已在政府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

B.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1. 依教保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現職之園長、教保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於幼兒園、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累計滿三年。

(101.1.1幼托整合前任職於托兒所之保育員、保育人員及教保人員,或任職幼稚園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之代理教師年資可列計)

  1. 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1. 依師資培育審議會第123次會議決議,師資培育之大學經招收前2項人員,仍有缺額得試辦(113115學年度)招收符合下列條件之現職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
  1. 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累計滿五年。
  2. 代理人員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現職代理期間為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工作資歷以明列於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教職員工名冊內者為準;未在名冊內而具有在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1. 學歷資格部分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大學畢業學歷。
  2. 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32個普通課程學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外之學分)。
  1. 除上述工作資歷及學歷資格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中華民國102731日以前入學,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其認定,依101530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第1款及第17條之12項規定辦理,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 中華民國10281日以後入學,於符合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二條或107331日修正施行後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畢業,且修畢教保專業課程。
  3. 另依據教育部110415日臺教師()字第1100051083號函所列中臺科技大學「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系」100學年度及101學年度四技日間部、進修部及在職專班入學之畢業學生,若依國教署1053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45177號函釋,經縣市政府比對課程符合取得教保員資格且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累計滿三年者,得視同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認列其具教保相關科系畢業之資格。

3

【報考資格】師資培育法所指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之認定?

  1. 依據「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1款: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
  2. 報考人員如遇實際任職前園離職日與後園到職日之銜接適逢假日、國定假日等期間,致前後園方開立之服務證明中斷之情事,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情形,經所屬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繼續任職之規定者。
  3. 報考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如育嬰假、侍親假、延長病假等),如提出在職證明及留職停薪證明,並經審查無誤者,符合繼續任職之規定

4

【報考資格】幼兒園在職人員服務證明書工作年資如何界定?

報考人員如以教保條例第9條第1項「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累計滿三年」之資格報考,其工作年資採計截止日至114610日止(第一階段報考人員)114626日止(第二階段報考人員)

5

【報考資格】「代理人員」年資可否採認?

參照111629日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第6條第3項第3款幼兒園園長年資採計方式,幼教專班報考資格之年資,採認「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具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

6

【報考資格】下列對象「非」屬本辦法所認定之幼兒園在職人員?

  1. 依教保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幼教專班進修資格應符合「現職之園長、教保員」,代理代課老師、代理教保員非屬法定職稱,爰代理教師、代理教保員倘依此項資格不得報名幼教專班;倘依師資培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104131日以前已在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得檢具104131日前後繼續任職相關文件佐證報考。
  2. 任職於社會福利機構或托育(嬰)中心之教保人員,因社會福利機構或托育(嬰)中心非屬本辦法所定立案之幼兒園,不予認定
  3.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無涉,爰不具備報考幼教專班資格。
  4. 國小課後教保服務人員:其與立法意旨不符,不予認定。
  5. 依該外國有關規定聘請合格教師,不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相關規定。因此,外僑學校任職之人員,非屬本辦法規範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不予認定。
  6. 113115學年度試辦於第2階段招收代理教師、代理教保員,倘師資培育之大學經招收法定在職人員人數在招生名額1.2()以下,將開放代理教師、代理教保員報名,惟仍由法定在職人員優先錄取。

7

【報考資格】有關「族語教保員」,是否具備報考資格?

因報考族語教保員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原住民身分者優先,且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所定教保員資格,並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爰具備報考幼教專班資格。

8

【報考資格】中國大陸地區學歷是否採認為本辦法規定之相關學歷?

中國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9條規定:「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9

【報考文件】在職證明之申請及開立?

  1. 服務單位開立在職證明書之日期、須在簡章公告後至報名補件截止日()期間始為有效;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複核之任職時間以回復日期(報名補件截止日()期前)為準。
  2. 在職證明書之格式統一依各年度簡章規定之版本為原則。
  3.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複核之在職(服務)證明書,若以「電子公文」方式辦理,得先提供影本作為證明,並補送正本。

10

【報考文件】幼兒園在職人員曾經在不同園所任職時,服務年資如何認定?

  1. 報考人員從事教保服務期間,若在同一縣市不同園所接續服務,報考人員依各校簡章之附表 2『在職(服務)證明書』,完整填列前任職園所『服務證明書』之相關資料(園所須核印)及現職園所『在職證明書』之相關資料(園所須核印)各 1 份,提送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進行複核(如前任職園所與現職園所皆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管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報考人員所送前任職園所『服務證明書』及現職園所『在職證明書』,分別複核轄區內前任職園所及現職園所之服務年資。
  2. 報考人員從事教保服務期間,若在不同縣市不同園所接續服務,報考人員依各校簡章之附表 2『在職(服務)證明書』,完整填列前任職園所『服務證明書』之相關資料(園所須核印)及現職園所『在職證明書』之相關資料(園所須核印)各 1 份,並提送前任職園所及現職園所各自所屬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進行複核(如前任職園所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管轄則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進行複核,現職園所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管轄則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進行複核)。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報考人員所送前任職園所『服務證明書』或現職園所『在職證明書』,分別複核該園所之服務年資。

11

【報考文件】前任職幼兒園若已停業,服務證明書如何開立?

若前任職園所已停業,可使用前任職園所所開立之離職證明書,並依據離職證明書上所註明之到職日期、離職日期、職稱及前任職園所相關資料,填寫各校簡章附表 2『在職(服務)證明書』之園所相關資訊(園所不須核印),並將前任職園所所開立之離職證明書併同『在職(服務)證明書』,送交前任職園所所屬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進行複核。

12

【教育實習】幼教專班之教育實習?

依據「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1. 7條: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實習場所依各校教育實習相關規定辦理。
  2. 8條:修習幼教專班者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修習教育實習:
  1. 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並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之年資證明文件,應由服務單位報請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2. 參加教學演示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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