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針對實習過渡期之相關規定,予以提醒。
各位中等學程校友 您好
一、有關實習過渡期之規定說明
《師資培育法》於106年5月26日修正,制度由原本「先完成教育實習,再報考教師資格考試」調整為「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進行教育實習」。惟為保障修法前已依舊制規劃之師資生權益,法條第21條第2項規定:凡於106年5月26日修法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完成教育實習者,得於〝10年過渡期間內〔107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比照舊制「先實後考」方式取得教師資格。
若逾越過渡期間仍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則須依新制規定「先考後實」,並需重新進行半年教育實習,以確保師資專業品質。
二、依公告,115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將於115年6月14日(星期日)舉行,提醒您掌握 115 年度教師資格考試時程(另116年教師資格考試尚未公告,考試日期原則為6月某周日辦理)。
敬請符合過渡期資格之校友儘早規劃,務必把握剩餘時間,妥為準備,避免超過過渡期年限。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中等實習組聯繫。
1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