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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培-中小特幼實習】極重要-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110.5.4更新

【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

110.5.4更新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具下列身分者,提醒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考師資生資格。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完成教育實習及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3年1月31日前完成教育實習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超過期限者,則一律適用新制。
  • 若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修法重點為 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二、新舊制度說明如下:

舊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新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完成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三、適用情形對照表如下:

對象

身分

我想選擇
新制or舊制

 說明

106學年度(含)以前
開始修學程者

  1. 已俢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 尚未完成教育實習者

舊制
(先實習後考試)

(1)113年1月31日前須完成教育實習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超過期限,則一律改採新制。
(2)
113年1月31日後才通過考試者,須重新教育實習。

新制
(先考試後實習)

(1)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若考試沒通過,可改回舊制先實習。
(2)113年1月31日前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並完成教育實習。超過期限,則一律改採新制。
(3)113年1月31日後才通過考試者,須重新教育實習。

  1. 已俢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 已完成教育實習者

舊制
(先實習後考試)

117年1月31日前須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則重新實習

107學年度(含)以後
開始修學程者

一律適用新制規定,採先教師資格考試,再參加教育實習。

四、教師資格考試日期:

年度

當年度辦理次數

辦理日期

107

1

3

108

2

3月、6月

109年以後

1

6

註:選擇「舊制」師資生,在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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