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國小學程專班 「國民小學教學實習」課程修習注意事項
【111學年「國民小學教學實習」說明】
- 國民小學教學實習共5學分,111學年師培中心預計於111-1開設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一)2學分、111-2開設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二) 2學分、(三)1學分,須依(一)、(二)、(三)的順序修習,同學如有修業期程問題,務必於111-1修習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一)。
- 「國民小學教學實習」為國小教育學程修業期間之必修課程,並非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修課期間,相關規定及地點應依照任課教師要求辦理。
- 國民小學教學實習課程為配合國小之運作,須於學期間平常日之日間至任課教師指定之學校進行實習,請提前進行個人時間調配。
- 112學年起,「國民小學教學實習」課程於第二學期週五8:00-13:00上課,學生實習之學校需依照授課老師安排,不再開放學生自覓實習學校。
【111-1「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一)」自覓實習學校說明】
- 111-1之「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一)」課程,學生若有特殊重大事由無法至授課老師指定之合作實習學校,須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自覓實習學校。
- 自覓實習學校之規定為:
- 該實習學校不可為學生當學期之代理代課學校
- 該實習學校需同意輔導該學生,並檢附同意書送交師培中心。
- 該實習學校之輔導老師須為具合格教師證之專任教師
- 「見習」與「試教」應與授課教師同一週次進行,授課內容得由實習學校之輔導老師規範。
- 其他相關資料及說明請見附件「111學年自覓實習學校相關說明及表單」
【實地學習補充說明】
一、小教師培課程應完成實地學習72小時,為「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三)」(預定111-2開課)課程目標之一,其中40小時由師培中心審查,32小時為任課教師課程設計,其規定分述如下:
(一)40小時:
1.實地學習地點:可以自行決定實地學習之國小,惟實習場域須為國小現場(不可為資源中心、幼兒園等)。
2.實地學習時間:須為成為師資生以後。
3.相關規定:以實地學習學校之認證核章為準,且不可為教學實習(一)、(二)、(三)之課程要求時數。
(二)32小時:
1.實地學習地點:須於任課教師指定之學校進行實地學習。
2.實地學習時間:111學年度日間(修習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一)、(二) 、(三) 期間)。
3.相關規定:
(1)所進行之實地學習屬於有報酬性或其他目的性(如:代理代課或任何有償服務、學校指派參與研習、有取得研習時數、學分、證書等)之活動,則該實地學習之時數,不列入教學實習(三)之32小時採認中;教學實習(一)、(二)、(三)之見習與試教活動,不可互相採認。
(2)須繳交實地學習報告,包括教學實習、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等四大項目,每一大項目均需撰寫實地學習小項目至少二篇。報告格式另參。(實地學習活動過程中,請預先留存含本人在內之清楚影像,以為日後撰寫報告所需)
二、完成以上72小時實地學習並繳交報告,經審查確認核可後,即可修得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三)1學分。
※本注意事項若有修改或變更,請依師培中心及任課教師課程公告為準。